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複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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