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727號、同年度偵緝字第1053號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19日、96年2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