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7號聲請人乙○○關係人甲○○相對人丙○○(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被繼承人丙○○之出生日期:民國39年01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