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記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萬7,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然原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8,555元,顯有溢繳3,200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