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乙○○複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原告戊○○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被告寅○○複代理人甲○○被告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被告丑○○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 律師被告子○○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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