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南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縣歸
警偵字第09900109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小型高壓鋼瓶貳支、小
鋼珠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9年5月15日23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鄉○○○路○段六甲橋上。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
、小型高壓鋼瓶貳支、小鋼珠壹包,有現場紀錄及照片10
張在卷可稽。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小型高壓鋼瓶貳支
、小鋼珠壹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