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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