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448,000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255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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