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上開資料,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