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叁捌叁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叁陸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124號(聲請書誤載為120號,應予更正)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9年7月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839公克,驗餘淨重0.3680公克)係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9月13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81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64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0002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841號偵查卷第46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其檢驗結果為:顆粒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9月13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818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50頁),足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