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智堯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應於聲請狀末用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
㈡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
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