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 石豐銘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主張供擔保原因消滅
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㈡是否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如有,併檢附相對人收受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