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22號抗告人 吳松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武臣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許武臣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請求難謂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提出釋明為由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於本院主張,伊自民國100年5月3日發生車禍後長期持續就醫治療,收入中斷又無儲蓄存款可支應,無不動產及動產,又患有重聽,領有殘障手冊多年,現寄居在友人家中,三餐需他人接濟,目前生活困難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並提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資釋明。
三、依抗告人所提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抗告人於該年度所得及財產均為0筆(見本院卷第6-7頁),另依本院調閱抗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亦查無抗告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見本院卷第14頁),審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919萬5,675元之本息,有抗告人起訴狀在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板救字第23號卷第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達9萬2,080元,堪認抗告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首開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原法院未及審酌抗告人於本院提出之釋明,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秋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