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亞薇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05、18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亞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013號判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4罪),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諭知相關沒收。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01年1月6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29日死亡,並於101年8月1日為除戶登記,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佐,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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