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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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李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鼎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
應更正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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