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三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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