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施劍瑩
       徐冬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墊款項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284,192」記載,應更正為「142,096
」。關於「4,635」之記載,應更正為「2,325」。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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