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明泉 被告 黃威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鄭永彬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