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國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民國行政院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2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