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72,28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對此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亦於民國99年5月5日收受駁回裁定,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