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家澤 被告 張祐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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