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琪
王琳 王在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小群 、 黃珊珊 、 黃小軍 間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4,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