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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