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趙保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因110年度訴字第28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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