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黃亦禮 住○○市○○區○○○路0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姿慧 (原名: 張秀敏 )、 黃怡菁 、 黃滙雅 、 黃瑟君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