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甲○○即 汪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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