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李克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該案之被告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本院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