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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