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陳 昱諺陳學宏 視同上訴人 沈孟緹 被上訴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洪晨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一)視同上訴人於111年8月19日提出 陳湘華 及上訴人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於同年10月6日當庭提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帳戶歷史對帳單,惟自上開對帳單及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均無從立即得知視同上訴人主張本案房地是否為其出資購買之待證事實,請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務必說明:1、就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及上開對帳單,逐筆列出何交易為本案房地之買賣價金或供清償貸款本息之用途;2、本案房地於何時購入?為何遲至108年6月19日始設定系爭信託?3、是否同意墊付費用聲請調取本案房地申辦貸款資料?等事項,於111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被上訴人對於視同上訴人主張本案房地為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實則為視同上訴人出資購買,有無其他意見?對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帳戶歷史對帳單及存摺內頁明細之形式上真正及證明事項有無意見補充?於111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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