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昱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6萬7,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