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笙凱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李沛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04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李沛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連笙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沛豫於民國110年7月16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通知具保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並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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