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17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 黃宗賢

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宗賢、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宗賢存有金權債權,屢經聲請人追討,均未獲置理。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調閱原屬相對人黃宗賢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已於105年11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黃○○,致聲請人無從聲請執行。顯有詐害債權之情,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因而聲請民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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