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7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修 、陳**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 適格 。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陳**」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及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