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33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被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9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9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