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3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王中志

謝榮俊

被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9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9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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