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告 林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以下同)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至110年9月14日止。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