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宗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賢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620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537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