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堡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堡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堡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3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5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