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侯芳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芳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芳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70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