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4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414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潘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4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29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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