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五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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