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份應補充「甲○曾於9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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