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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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
乙○○法定代理人 胡肅安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