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新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