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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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2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技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下同)89年1月17日以「引線自動繞線機之改良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6月30日以(92)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2206445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