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28號聲請人甲○○
2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次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釋明其前妻 劉明櫻 有何需債務人每月支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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