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何昆明 相對人 許慈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慈芮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1月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呈報狀、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9││5650.00│10000分之37││├──┼───┼────┼──┼───┼─────┼─┼──────┼───────┼──────┤│002│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43││269.00│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8│嘉義縣番│嘉義縣番│十九層、│105.│││││10│陽台│17│平│全部││○○路鄉○○○路鄉內甕│鋼筋混凝│76│││││5.││.3│方│││││村6鄰平│段97-9地│土造、住││││││76││3│公│││││畑26號十│號│家用│││││││││尺│││││樓一│││││││││││││├──┼──┴────┴────┴────┴──┴──┴──┴──┴──┴─┴───┴─┴─┴──┤│備考│共有部分:內甕段514建號73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共有部分:內甕段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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