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潤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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