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7號抗告人 許慈芮 相對人 何昆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
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借金額與相對人聲請執行金額不相符合,為此提出抗告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103年12月4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月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抗告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呈報狀、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茂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9││5650.00│10000分之37││├──┼───┼────┼──┼───┼─────┼─┼──────┼───────┼──────┤│002│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43││269.00│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8│嘉義縣番│嘉義縣番│十九層、│105.│││││10│陽台│17│平│全部││○○路鄉○○○路鄉內甕│鋼筋混凝│76│││││5.││.3│方│││││村6鄰平│段97-9地│土造、住││││││76││3│公│││││畑26號十│號│家用│││││││││尺│││││樓一│││││││││││││├──┼──┴────┴────┴────┴──┴──┴──┴──┴──┴─┴───┴─┴─┴──┤│備考│共有部分:內甕段514建號73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共有部分:內甕段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510│嘉義縣番│嘉義縣番│鋼筋混凝│3622│││││36│││平│1000││○○路鄉○○○路鄉內甕│土造、防│.10│││││22│││方│0分││││村6鄰平│段97-9地│空避難室││││││.1│││公│之90││││畑27號地│號│兼停車場││││││0│││尺│││││下三層│││││││││││││├──┼──┴────┴────┴────┴──┴──┴──┴──┴──┴─┴───┴─┴─┴──┤│備考│共有部分: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