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何昆明 相對人 許慈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9││5650.00│10000分之37││├──┼───┼────┼──┼───┼─────┼─┼──────┼───────┼──────┤│002│嘉義縣│番路鄉│內甕││97-43││269.00│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8│嘉義縣番│嘉義縣番│十九層、│105.│││││10│陽台│17│平│全部││○○路鄉○○○路鄉內甕│鋼筋混凝│76│││││5.││.3│方│││││村6鄰平│段97-9地│土造、住││││││76││3│公│││││畑26號十│號│家用│││││││││尺│││││樓一│││││││││││││├──┼──┴────┴────┴────┴──┴──┴──┴──┴──┴─┴───┴─┴─┴──┤│備考│共有部分:內甕段514建號73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共有部分:內甕段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510│嘉義縣番│嘉義縣番│鋼筋混凝│3622│││││36││││1000││○○路鄉○○○路鄉內甕│土造、防│.10│││││22││││0分││││村6鄰平│段97-9地│空避難室││││││.1││││之90││││畑27號地│號│兼停車場││││││0││││││││下三層│││││││││││││├──┼──┴────┴────┴────┴──┴──┴──┴──┴──┴─┴───┴─┴─┴──┤│備考│共有部分:518建號面積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