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9,4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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